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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变更监护权 保驾护航未成年
2018-12-04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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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12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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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办理的李自俊申请撤销和变更监护权支持起诉一案,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,采纳了我院的支持起诉意见。

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父亲李瑞与母亲田云波结婚一年后,因家庭矛盾,20153月二人起诉离婚,经调解后,约定李某某随父亲生活,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。离婚后,田云波再未出现,也没有支付过李某某的抚养费。20174月,李某某的父亲李瑞在马瑞宝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害身亡,其由爷爷李自俊和奶奶刘学勤抚养。期间,李自俊曾代李某某向青铜峡市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,法院经查找田云波无果。

    我院通过到李自俊生活地调查李某某生活、学习情况,前往青铜峡市法院了解执行经过,经梳理相关法律规定,综合全案情况,本院认为,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,当一方死亡后,另一方没有监护能力、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,可撤销和变更监护权,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未成年人李某某的父亲被害身亡,其母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,作为李某某的爷爷李自俊、奶奶刘学勤身体健康,具有监护能力,担任李某某的监护人,有利于保证李某某的正常生活、学习。因此我院支持李自俊向法院提出撤销田云波监护人资格、变更自己为监护人的申请,为其提供法律帮助,聘请法律援助律师,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。

庭审中,本院指派员额制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,当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。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认为我院的支持起诉意见理由充分,于法有据,予以采纳,最终作出判决,撤销了李某某母亲田云波监护人的资格,指定李自俊、刘学勤为李某某的共同监护人。庭审后,还就李某某抚养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。

    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,推动青铜峡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有效进行,我院将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履行纳入重点监督对象,以做到多发现、多监督、多保护。通过合法撤销资格,变更监护权,理顺法律关系,避免未成年人户口登记、接受教育、社会保障、财产利益等受影响,能够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,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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